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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留下的房让兄妹闹上法庭-【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5 20:39:50 阅读: 来源:粘度计厂家

养父母留下的房让兄妹闹上法庭

养父生前把房屋卖给养女,养子收了购房款后,告妹妹侵犯继承权

红网时刻4月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文露怡 张晨)妻子去世后,老陈将房屋卖给了养女陈女士,之后,他在该房屋内一直住到去世。

然而,老陈去世后,这套房子,却让陈女士与老陈的养子陈先生打起了官司:陈先生认为,养父母的遗产,自己也有继承权,不但拒不腾房,还将妹妹诉至常德鼎城区法院。

经过审理,日前,鼎城区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求。

老陈与妻子罗女士在常德有一套房屋。罗女士去世后,老陈与养女陈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将房子卖给陈女士,价款5万元。而这5万元,老陈拿给了陈先生的妻子,老陈仍一直居住在房内。

对于花5万元买这套房子的原因,陈女士解释,当时陈先生夫妻在常德市里买房缺钱,要求养父将该房卖给陈女士。“当时5万元房款为市场价,养父把房子卖给我,把5万元给了陈先生,养父还能继续居住。”

养父去世后,陈先生认为,自己对养父和养母的这套房屋,在养母遗产部分享有部分继承权,于是便偷偷地将门锁更换。兄妹俩因此起了矛盾。

潇湘晨报记者梳理发现,陈女士要求陈先生腾房未果后,曾于2015年2月2日将陈先生诉至鼎城区法院,鼎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占有的房屋腾让,并返还给陈女士。之后,陈先生不服上诉,该案经过二审、申请再审、驳回再审,在陈先生兄妹两人争议久拖未决的情况下,陈先生又将妹妹告上了法院,称争议房屋为养父母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陈先生依法对该房中养母罗女士遗产部分享有继承权,妹妹陈女士在陈先生未出具放弃继承权的书面材料情况下,与养父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取得该房屋,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请求重新分割涉争议的房屋。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我和哥哥依法对养母遗产部分享有继承权,但因当时养父仍在世,养母遗产部分一直没有开始继承。后来养母遗产因被养父处分,她已没有遗产。”陈女士说。

说法

养女作为善意买受人未侵权

陈先生继承权的侵权主体是谁?法院审理认为,侵权主体是养父老陈,不是善意买受人陈女士。

涉案房屋原登记产权人是老陈,该房是老陈与妻子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添置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该房实为两人的共同财产。2006年6月26日罗女士死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此时罗女士的遗产为上述房屋50%产权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对罗女士遗产的继承从2006年6月26日开始,罗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是老陈、陈先生、陈女士,继承份额均为该房1/6的产权。三人均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继承开始后直至2007年7月20日老陈以个人名义将涉案房屋卖给陈女士之前,因共同产权人老陈仍在世并居住该房,罗女士遗产未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此期间,老陈依法只能处分其自有的50%份额,和其依法继承罗女士遗产(50%)后可得的该房1/6的份额。老陈以个人名义将该房出售,处分的是该房完整产权,其中对陈先生、陈女士依法享有的继承份额共2/6的产权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陈先生、陈女士对罗女士遗产的继承权。

陈女士虽是老陈夫妇的养女,但购房时支付了对价,且购房款是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善意买受人,没有侵害陈先生的继承权,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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