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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解释饿死女童案案件定性

发布时间:2021-01-20 12:37:17 阅读: 来源:粘度计厂家

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记者:今天,公诉机关以乐燕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庭公诉,最终法庭也认定乐燕构成故意杀人罪。就此案的定性,一些人持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构成遗弃罪,或虐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请问,法庭对该案定性是如何考虑的?

关于被告人乐燕行为的定性问题。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人乐燕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我要介绍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中行为人明知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希望或者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持放任态度,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属于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该明知自已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具体就本案而言,合议庭认为,乐燕身为李梦雪、李彤的生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社区的帮扶下有抚养能力,对两名幼儿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乐燕在主观上明知两年幼的被害人完全没有自理能力,在无人抚养照料的情况下,会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却将门窗紧闭,仅留少量食物和饮水,离家长达一个多月,在外沉溺于吸食毒品、打游戏机和上网,不回家履行抚养照料两被害人的法定义务,这种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过错行为导致两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发生。乐燕在主观上对两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间接故意态度,客观上也造成了两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合议庭认为乐燕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乐燕在庭审中供述,其最后一次离家时给孩子预留的食物和饮水够他们吃三、四天左右,没有把钥匙给过其他人,也没有委托他人帮忙照顾孩子.其知道长时间不回家,小孩会饿死,并认为这是常识。可见,乐燕已经预见到了自已的行为会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在主观上,她并非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这种后果,也不存在已经预见到后果但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她的主观心态不属于过失,其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被告人乐燕不宜定遗弃罪。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扶养义务人企图通过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达到逃避或者向他人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比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等,不排除别人对被害人实施救助。比如,行为人将一个无生活能力的幼儿,扔在社会福利院门口,幼儿有可能被人施救。本案被告人乐燕,将两名年幼孩子放在家里,并且将门、窗封死,实际上排除了幼儿自救和别人实施救助的行为,所以,乐燕的罪名不应定为遗弃罪。

本案被告人乐燕也不宜定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罪主观是出于虐待的故意,即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者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的行为。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乐燕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虐待孩子的故意。此外,虐待、遗弃均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被告人对这种死亡后果主观上都应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因此,本案乐燕的行为更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求,定故意杀人罪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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