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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案件谨防损害他人利益-【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2:13:43 阅读: 来源:粘度计厂家

在调解实体合法中,仲裁庭应重点审查双方达成调解的内容,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实践中,要注意审查双方有无通过调解非法转移国有资产。如我会曾受理过一起土地抵债纠纷案,申请人为一民营企业,被申请人为某一国有企业,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曾向其借款4000万元,要求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土地抵债协议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一块土地过户到申请人的名下。

庭审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但仲裁庭审查证据时发现,除双方签订的一份《借款确认书》外,双方之间并无任何转账凭证,申请人也无法按仲裁庭要求提供相应付款凭证。由于涉及国有资产的处分,仲裁庭高度重视,主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查,结果发现,双方所述借款事实并不存在,双方提起仲裁旨在通过仲裁调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就是说非法转移和侵占国有资产。随着我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确立,通常情况下,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呈分离状态,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企业经营者和他人串通,损害企业所有者利益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对调解合法性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就要求仲裁庭应当保持一定的职业敏感性,在调解时一定要注意了解案件的背景和调解内容可能涉及的相关利益,注意在保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达到既化解矛盾、又维护法律秩序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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