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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放养12万尾鱼苗修复生态-【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0 08:54:34 阅读: 来源:粘度计厂家

王某军将鱼苗投放到湘江。长沙晚报记者 邓艳红 摄

长沙晚报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袁志颖 龚琳 廉秀利

2016年4月1日起,湘江长沙段常年禁渔。此后,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禁渔令,湘江边上也竖了很多禁渔的警示牌。从小在湘江边长大的望城人熊某却仍然铤而走险,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非法捕鱼。

昨日,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熊某为自己辩解称:“我不以捕鱼为生,捕鱼对我来说只是一次消遣,但我真不知道这样做违法了。”

“绝不能将犯罪行为当作消遣。”法庭审理后宣判,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熊某还将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在捕捞水域投放鱼种。

案由:男子禁渔期内电捕鱼被起诉

2017年8月31日,熊某、王某军驾船在湘江流域的蔡家洲至洪家洲段水域,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鱼。熊某驾驶配备全套电鱼设备的铁皮油船,在岳临高速桥下至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之间的水域,来回电鱼3个多小时。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湘江长沙段及其支流部分水域实施常年禁渔的通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湘江长沙段常年禁渔。

熊某、王某军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当场收缴了鱼类17.48千克以及电鱼工具4套,之后该案被移送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以往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经济上只有罚金这种手段。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熊某、王某军在禁渔期间、禁渔区域采用禁用的电击方式捕鱼,导致渔业资源被破坏,污染了渔业水域环境,除了要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要由其承担生态修复、向公众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经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熊某提起刑事诉讼,同时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了解,这是长沙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损失:电捕鱼会破坏水生食物链

为了计算熊某、王某军非法捕鱼给渔业资源带来的损失,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和湖南省渔业环境监察站调查后,联合出具了一份《渔业资源损失评估咨询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表示,熊某和王某军捕鱼的区域是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是依法常年禁渔的禁渔区。熊某和王某军非法捕捞造成的损失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17.48千克鱼类损失,按照长沙野生鱼类平均价格计算,约为1049元。第二部分是17.48千克鱼类当年产卵损失,折算损失鱼苗1850尾。第三部分是电鱼对捕捞区域渔业损失。熊某等人使用三相交流同步发电机电鱼,会导致该水域中各类水生动物、鱼卵、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死亡或受损,水生食物链受到破坏,危害湖泊生态安全和渔业资源;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也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遭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动物沉入水底,会污染水环境,具体损失无法评估,但远高于前两部分的直接损失。

宣判:主犯获刑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昨日上午,该案在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熊某此前在上海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尚在缓刑期考验期内,法庭判决撤销对被告人熊某的缓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同时,法院还判决被告人熊某、被告人王某军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即在其电鱼水域投放鱼种(鲢鱼和鳙鱼,重量不少于600千克,其中鲢鱼6000尾、300千克左右,鳙鱼6000尾、300千克左右,规格在10厘米以上;鲢鱼、鳙鱼增殖放流应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庭审结束后,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畜牧局组织开展了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军与另外5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不起诉人一起,将4.2万尾活蹦乱跳的鱼苗投放湘江,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湘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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